证券业协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

 

  (2015619日发布)

    根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报送备案材料。现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承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场外交易报告系统填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还应上传《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的PDF扫描件。扫描材料须加盖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单位公章与骑缝章,涉及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还需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与骑缝章。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载明之事项的,受托管理人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系统报送相关备案文件的PDF扫描件。扫描材料须加盖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单位公章与骑缝章,涉及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还需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与骑缝章。相关事项涉及备案登记表内容变更的,受托管理人应通过报告系统变更备案登记表相关信息。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及增信机构披露财务信息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财务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告系统新增发行人和增信机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格式与备案登记表发行人、增信机构财务信息相同。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本息兑付、债券发行人或持有人行权的,受托管理人在本息兑付、发行人或持有人行权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系统报送兑付、行权信息表(见附件2)

  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确保备案登记表和兑付、行权信息表中信息与备案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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